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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教事業經營研究所所學會組織章程
中臺科技大學文教事業經營研究所學會組織章程 1090523所學會大會修定
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組織全稱為「中臺科技大學文教事業經營研究所學會」,對外簡稱「文教所學會」, 對內簡稱「本所學會或本會」。 第二條 中臺科技大學文教事業經營研究所學會組織章程(以下簡稱本章程),依據中臺科技 大學研究生院辦法訂定之。 第三條 本所學會以增進師生之情感、提倡學術研究、有效推廣各項會務、樹立優良學風為宗旨。 第四條 本所學會永久會址設於中臺科技大學文教事業經營研究所。 第二章 會 員 第五條 凡中臺科技大學文教事業經營研究所在籍學生為當然會員(以下簡稱本所會員)。 第六條 本所會員登記採在籍制,其有效期限自學校註冊日期起計算之。 第七條 本所會員於轉學、退學、畢業、休學等情形發生時,自動喪失其會員資格。 第八條 碩三(含)以上之研究生為本所學會之榮譽會員,不須繳交會費,並得享相同之權利。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本所會員的權利: 一、選舉正副會長 二、罷免正副會長 三、參加會員大會及本會其他活動 四、取得本會刊物
第十條 本所會員的義務: 一、 遵守本會規章 二、 擔任本會指派職務 三、 協助及參與本會活動 四、 繳交會費。 第十一條 本所會員有違反法令、本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執行委員會決議,予以警 告或停權處分;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經除名者,已繳 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 第四章 組織與職掌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 一、會員大會為本所學會最高權力機關。 二、會員大會需本所會員出席人數達二分之ㄧ(含)以上,使得召開。 三、會員大會每學期以召開一次為原則,必要時由本會五分之一(含)以上會員連署,由會長召開臨時大會。 四、會員大會下設置執行委員會,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由執行委員會代表本會處理一切事務。 五、本所學會之任何活動應接受所長及專任教師之監督與輔導。 第十三條 執行委員會設會長、副會長各一人。以下分設學術組、公關組、活動組、總務組、 文書組、美宣組、資訊組、器材組,必要時由會長召開幹部會議增減之。 第十四條 本會會長、副會長由全體會員選舉產生,各組幹部由會長提名適當人選擔任之。 第十五條 會長、副會長之罷免需有會員總額五分之一(含)以上連署,二分之一(含)以上出席, 並經出席會員二分之一(含)以上同意始可罷免。 第十六條 本會增設顧問一職,置顧問一至三人,由上屆會長或幹部(以碩二生為主)擔任,指導並 協助新任會長推動各項會務,由新任會長頒發聘書,任期一年。 第十七條 本會會長、副會長應在每年年底前完成改選,一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所有幹部交接, 任期一學年,從當年二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一日,不得連任。 第十八條 各幹部職掌如下: 一、會長 (一)對外代表本會、對內綜理會務。 (二)執行會員大會議決之事項。 (三)協調各組工作進度。 (四)召開會議。 (五)代表本會出(列)席校內外有關會議 (六)處理突發狀況。 (七)其他。 二、 副會長: (一)協助會長辦理各項行政事務。 (二)會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,代理會長職務。 三、 學術組: (一)負責彙整論文或期刊發表等相關事宜。 (二)負責協調與制定發表論文的所有格式。 (三)掌理本會各種刊物之編輯及出版。 (四)其他。 四、 公關組: (一)適時在校園內介紹本學會活動資訊。 (二)與所內師長或其他院校相關學會連繫及交流。 (三)尋求社會資源(如募款)。 (四)負責於各項集會中招待師長及貴賓。 (五)其他。 五、 活動組: (一)負責辦理各項聯誼活動之設計與執行。 (二)其他。 六、 總務組: (一)負責辦理會費收取,與相關之出納、會計、財產保管以及其他財務相關事宜。 (二)編製學期經費預算及決算。 (三)負責辦理相關採購之事項。 (四)其他。 七、 文書組: (一)負責師生論文或期刊稿件審稿、印刷等相關事宜。 (二 負責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會議紀錄。 (三)負責整理資料、設計表格、信件及歸檔。 (四)其他。 八、 美宣組: (一)設計宣傳海報並張貼。 (二)設計邀請函與感謝函,購買紀念品並協助發送。 (三)其他。 九、 資訊組: (一)負責各項活動之攝影、錄影及照片之整理。 (二)負責本學會網站之管理、維護與更新。 (三)協助各項活動宣傳與校內有線電視及電子佈告欄。 (四)其他。 十、 器材組: (一)負責器材之管理。 (二)活動場地之租借、佈置、清理及歸還。 (三)其他。 第五章 會 議 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學期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 第二十條 執行委員會應每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六章 經 費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 (一)會員入會費:入學註冊時繳交新台幣參仟伍佰元整,即為本所學會會員。 (二)校方、師長、校友之贊助。 (三)社會熱心人士之贊助。 (四)其他。
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會組織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需由會員十人(含)以上之連署提出修正意見,經執行 委員會審議後,提交會員大會決議。 第二十二條 本會組織章程需由會員大會表決,經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人員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 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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