碩士班
中臺科技大學文教事業經營研究所碩士班修業辦法
文件編號:MCR401
951030所務會議訂定
960125教務會議通過
970122所務會議修正
970416院課程會議通過
970529所務會議修正
970910所務會議修正
971007院務會議通過
971119教務會議通過
971208所務會議修正
980417所務會議修正
980420院務會議通過
980423教務會議通過
980715所務會議修正
981104院務會議通過
981110教務會議通過
第一章 總則
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「大學法」、「大學施行細則」、「學位授予法」、「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」及本校學則訂定之。
第 二 條 畢業總學分為28學分,碩士論文6學分另計。
第 三 條 修業年限:1-4年
碩士班修業年限以一至四年為限。
第 四 條 鼓勵學生海外留學,與美國加州林肯大學及阿拉巴馬州立大學,進行校際合作,建立雙聯研修制度提供學生修習雙聯學位之管道。
第二章 修業學分及課程
第 五 條 畢業最低學分數:需修畢28學分,畢業論文6學分另計。
第 六 條 本所課程依性質分研究工具與方法科目及專業科目兩類。碩士班修業課程架構與規定如下,全體研究生應依此修習有關課程。
一、基礎科目:至少修習8學分。
二、方法與工具科目:就方法與工具課程中選修,至少修習8學分。
三、選修科目:至少需修習8學分。
四、上述科目本所未開設者,經所長同意後得至外系(所)或外校選修。
第 七 條 碩士班研究生每學期修習學分之規定如下:
一、每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以13學分為上限。
二、修業第三年後,如尚未完成論文者,每學期至少需修習一門課程。
第 八 條 本所碩士班研究生每學期必須參加「學術研討會」及「專題演講」至少二次以上,並均須撰寫心得乙篇交由學業導師或論
第 九 條 本所碩士班研究生於申請論文考試前,應先通過碩士論文計畫審查,計畫審查實施計畫另訂定之。
第 十 條 本所研究生申請畢業論
第 十一 條 凡本所研究生擬提前畢業,除需修完本所所規定之必修課程及學分,學業總平均達80分以上者外,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,可申請提前畢業。
一、入學後發表論文(原著)以本所名義掛名第一作者刊登於國內外SSCI或TSSCI排名內期刊一篇。
二、入學後發表論文(原著)以本所名義掛名第一作者刊登於有審查制度國內學術期刊一篇。
三、入學後發表論文(原著)以本所名義掛名第一作者刊登於有審查制度(附審查委員意見表及刊登證明書)之國內外學術研討會一篇(個案報告、專案設計不計)。
第三章 碩士學位審查
第 十二 條 碩士計畫內容應包括論文題目、研究動機、研究目的、研究範圍、名詞界定、初步文獻探討、研究方法與步驟、參考書目等內容。其參考書目、附註、內文規格、封面及書背格式,均依照APA格式撰寫。
第 十三 條 論文審查三階段及其相關規定:
第一階段:第一學年第二學期內提出論文題目及構想(論文構想與架構報告)。
第二階段:第二學年第一學期二月底前進行研究進度考核(論文進度審查),並提出論文提案報告(proposal)審查,於審查通過後四個月後,方可申 請學位論文口試。符合規定者,須經指導教授同意後提出申請。
第三階段:學位論文口試,一碩士論文評分標準審計。
第 十四 條 應組織考試委員會以辦理碩士學位考試。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設置考試委員三至五人,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,其中校外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,委員名單由所長報請校長遴聘之。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,但不得擔任召集人。
第 十五 條 碩士考試委員,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、創作、展演或技術性報告有專門研究外,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:
一、
二、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、副研究員。
三、具博士學位,在學術上卓越成就者。
四、屬稀有性、特殊性學科,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。
唯前項第三、四款之提聘及認定標準,須經所務會議通過。
第 十六 條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。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須委員三人出席,且出席委員中並須有校外委員一人以上參加,始得舉行。
第 十七 條 研究生之論文(含摘要),以中文撰寫為原則。前經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,不得再度提出。所提之論文(含摘要),並由研究所於考試十天前分送各考試委員審閱。
第 十八 條 碩士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,就應試人所撰論文內容提出問題;必要時得另舉行考試。
第 十九 條 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,一百分為滿分。召集人就各考試委員之評分,合計平均所得之分數,為學位考試成績,如有二分之一(含)以上委員之評分未達七十分時,即以不及格論。評分以一次為限。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,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,以不及格論。
第 二十 條 碩士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,得於次學年或次學期申請重考,重考以一次為限,仍不及格者,應予退學。
第二十一條 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,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舉行學位考試時,應於學位考試日一週前,由所屬所報請學校撤銷該學期學位考試之申請。
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學位考試成績與其學期成績兩項之平均為其畢業成績。
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離校時應繳交經指導教授及論文考試委員簽名後之論文27冊(依本校離校手續各單位所需冊數外,需繳交所辦20冊)及論文摘要電子檔。論文及論文摘要電子檔案之撰寫格式另訂之。
第二十四條 本校對於已授予之碩士學位,如發現論文、創作、展演或書面報告、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,經調查屬實者,應予撤銷,並追繳其已發之學位證書。
第四章 附則
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及本所相關辦法辦理。
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得經所務會議檢討修正其中相關規定,並於修正時敘明適用範圍及實施時間。
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經本所所務會議通過,報請教務會議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